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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营区:探索实施集中供养试点
  • 发布者:北京思杰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6/21 0:00:00

  • 2011年以来,东营区坚持“兜特困底线、保失能刚需、融医养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思路,采取“应纳尽纳”和集中供养 “愿进全进”政策,由特困供养人员自主选择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全区特困供养人员已实现养老“无忧”。但对于特殊困难老人即低保家庭老年人,在享受低保金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达到中度以上失能的,增发护理补贴或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后,全部救助金相加仅1000元左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家庭老年人,救助金不足以支付入住养老机构费用,由子女等监护人在家照护老人,家庭贫困状况更是难以改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一旦失能,相对于普通家庭更是负担沉重。因此,为有效破解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难题,东营区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率先在困难老年人人数较多的两个镇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东营区实际的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路子。


    把控原则目标,实现试点实施“效果图”

    一是坚持自愿适度。坚持低保家庭老年人本人及监护人自愿申请,供养标准适度,保持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相同并同步提高;二是坚持属地管理。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加大对乡镇敬老院的投入,强化对运营主体的监管,提供规范、适度的集中供养服务;三是坚持制度衔接。集中供养政策要与农村低保等社会福利政策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集中供养一批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缓解特殊困难家庭照护负担,探索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机制和经验。


    明确范围待遇,理好服务对象“明白账”

    试点乡镇低保户家庭中,一是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赡养、抚养、扶养人无照护能力,三是经评估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于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家庭老年人,一是享受同等服务。集中供养服务待遇与特困人员待遇相同,包括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二是统筹供养经费。本人原享受的低保金、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待遇由镇政府统筹纳入集中供养经费管理,不再发放给本人及家庭。三是监护责任保留。集中供养期间患重大疾病或突发病情需住院治疗或回原居住地居住的,由供养机构通知本人、监护人以及村委会,并报告试点镇政府,监护人应及时将供养人员接回或送医院治疗。四是医疗费用承担。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医疗费用经过医疗保险报销,按照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政策给予救助后的剩余部分由本人或监护人承担,住院期间的生活和照料由监护人负责承担。


    严格审批管理,把好供养机构“出入关”

    一是制定审批流程。设置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能力评估、公示审批等四项流程,确保集中供养救助规范。二是采取动态管理。纳入集中供养救助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老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赡养、抚养、扶养人恢复照护能力,自愿申请停止集中供养待遇,及其他特殊情况等情形之一的,终止集中供养救助。三是追加终止流程。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有终止集中供养待遇情形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提前告知镇民政办,由镇民政办在15日内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终止集中供养资格,可终止供养服务,防止发生因私自终止服务导致无人照料情形。


    强化保障措施,编织惠民举措“落地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民政局局长为组长,区民政、试点镇民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民政、试点镇养老、低保、残疾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供养政策,重点加强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督促敬老院运营主体提升管理和照护服务水平,切实担负起试点工作条件保障。二是做好资金保障。参考现阶段镇敬老院维持运营成本和面向社会失能老人收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400元的标准结算集中供养资金,失能老人救助金支付供养费用后剩余的部分,由区级以上和镇按照8:2比例分担经费;试点镇政府整合救助资源,将集中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原享受的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相关政策资金进行整合补充,剩余列支镇慈善资金,承担镇级分担费用;区民政局列支慈善资金,根据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人数向各镇街拨付集中供养资金,承担自理能力评估费用。三是严格督导考核。区民政局做好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督导指导工作,将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纳入年底考核加分项,试点镇政府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监督敬老院运营主体足额配备养老护理人员,改善院内设施环境,确保惠民实事做好做实。



    经核对享受护理补贴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情况,试点镇集中人员逐户摸排,向所在村、本人及监护人宣传集中供养试点政策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收集申请审批资料,同时在集中供养机构准备相对独立场所和增配护理人员,将3名符合条件的老人12月起入住到供养机构,如老人及家庭满意度较高,计划在2022年下半年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区。


    工作启示

    一是范围标准适度,打好政策持续扩面基础。对于试点范围,考虑到政府资金承受能力和政策的可持续性,试点第一阶段将范围限定在低保家庭老人;对于服务标准,考虑到由政府向供养机构支付入住费用,服务标准定为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致较为合理。


    二是多元统筹资金,保障试点群体持续受益。一方面,要整合救助资源,将集中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原享受的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相关政策资金进行整合补充;另一方面,可采取财政专项列支、慈善项目、实施临时救助、设立救助基金等形式扩充资金渠道。


    三是明晰各方义务,加强老人家庭监护责任。尽管通过实施集中供养救助,老年人进入机构集中供养,但是为防止出现困难家庭将失能老人“一送了之”的心态,仍应明确保留监护人监护责任,供养机构、失能老年人及监护人、所属村委会、镇政府签订集中供养四方协议;集中供养期间患重大疾病或突发病情需住院治疗或回原居住地居住的,监护人应及时将供养人员接回或送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政策救助后的剩余部分由本人或监护人承担,住院期间的生活和照料由监护人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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